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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发布!《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4-24 10:37:16 浏览次数:

       4月21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土地储备管理在调控土地市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有效落实规划、保障民生用地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修订后的《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从总则、计划与入库、前期开发与管护、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土地储备工作进行了规范,共六章二十九条。

《条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土地储备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土地储备的概念定位在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条例》规定,应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条例》高度重视教育、医疗、养老等重要民生问题,要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民生保障需要,科学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不得擅自调整。

《条例》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为保证“净地”供应,《条例》明确规定了可以纳入储备土地库的条件,严格限定了不得入库的情形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清晰、无土地补偿争议及其他纠纷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土地库;土地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纳入储备土地库。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一般处于闲置状态,应当合理利用、科学管护。《条例》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储备土地的管护,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及其委托的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倾倒垃圾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保护储备土地免受破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条例》明确了可以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五种情形,尤其是对足额支付被征收对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条例》明确,在储备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在储备土地上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危险废物的,由城管、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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