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领域 > 土地开发与房地产法律服务 > 详情

【权威发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汇编(拆迁类)——(三)未经权利人授权而由他人代签的房屋征收协议应属无效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5-13 11:37:12 浏览次数: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好“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示范作用,助推依法行政能力和基层治理水平提升,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坚持“3421”工作方针,以实现办案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导向,定期向社会发布本院审结的安康市辖行政区域的行政诉讼、环境资源诉讼典型案件,归纳梳理案件所反映出的行政行为不规范以及违法等问题,并提出工作改进建议,以典型案件的“小切口”推动解决行政管理执法和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突出性、常见性、普遍性问题,有效实现法律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全面提高“审判附加值”,为法治安康建设和安康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图片

 

征地拆迁

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很常见

不是户主

未经授权

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此种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带您深入了解。
 
图片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面推进,征收拆迁违建拆迁已成为基层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涉及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在我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占较大比重,本期专题编发拆迁类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以期提高相关领导干部和行政人员依法拆迁意识,规范拆迁行为,有效平衡政府决策执行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确保城市建设顺利推进。大家跟随我的脚步,一起来看吧~

 

案情简介

 

图片

2019年1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土批〔2019〕107号审批土地件,同意将安康市某地A村、B村等村组10.9010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0.9010公顷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镇建设。2021年5月6日,安康某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第三人陈某清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将原告陈某群位于安康市某地A村总建筑面积259.6平方米房屋征收,该协议乙方即被拆迁人(户主)列明为陈某群,乙方签字处由第三人陈某清代签。原告陈某群以该协议不是自己所签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代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另查明,原告陈某群与第三人陈某清系同胞兄弟。2018年4月24日,原告陈某群将户籍迁至安康市某地B村,与户主陈某清为一户。2021年5月24日与陈某清分户。

 

裁判结果

 

图片

法院认为安康市某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就原告陈某群房屋征收事宜与第三人陈某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乙方即被拆迁人(户主)明确为陈某群,被告对该房屋权属应当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依据上述法律,因涉案房屋系原告陈某群所有,然第三人陈某清在未经原告陈某群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以原告的名义与安康市某土地统征中心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事后原告对该协议亦不予追认,因此,该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陈某清与被告安康市某土地统征中心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

 

启示意义

 

图片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就行政管理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双方行为,并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以行政协议的方式替代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有利于实现行政效率、效果的统一,但在签订行政协议前一定要注意审查协议人的资格和权限

具体到本案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往往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如欲通过行政协议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查清房屋权属。在以户籍为征收补偿分配基本原则时,对于因户籍与房屋实际产权不一致时,应适当兼顾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属性,从而确保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注意协议签订人的资格。如果协议签订主体不是房屋产权人本人,必须有产权人的委托授权才能代签协议,尤其在产权人系多人的情形下,更要严格审查代理人权限,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