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土批〔2019〕107号审批土地件,同意将安康市某地A村、B村等村组10.9010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10.9010公顷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镇建设。2021年5月6日,安康某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与第三人陈某清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将原告陈某群位于安康市某地A村总建筑面积259.6平方米房屋征收,该协议乙方即被拆迁人(户主)列明为陈某群,乙方签字处由第三人陈某清代签。原告陈某群以该协议不是自己所签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代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另查明,原告陈某群与第三人陈某清系同胞兄弟。2018年4月24日,原告陈某群将户籍迁至安康市某地B村,与户主陈某清为一户。2021年5月24日与陈某清分户。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安康市某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就原告陈某群房屋征收事宜与第三人陈某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乙方即被拆迁人(户主)明确为陈某群,被告对该房屋权属应当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依据上述法律,因涉案房屋系原告陈某群所有,然第三人陈某清在未经原告陈某群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以原告的名义与安康市某土地统征中心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事后原告对该协议亦不予追认,因此,该协议应依法确认为无效。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陈某清与被告安康市某土地统征中心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
启示意义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就行政管理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双方行为,并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以行政协议的方式替代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有利于实现行政效率、效果的统一,但在签订行政协议前一定要注意审查协议人的资格和权限。
具体到本案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往往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如欲通过行政协议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查清房屋权属。在以户籍为征收补偿分配基本原则时,对于因户籍与房屋实际产权不一致时,应适当兼顾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属性,从而确保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注意协议签订人的资格。如果协议签订主体不是房屋产权人本人,必须有产权人的委托授权才能代签协议,尤其在产权人系多人的情形下,更要严格审查代理人权限,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