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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 2013年,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在立法层面间接认可了金融消费者的存在。(18条第2款规定了部分金融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28条原则性规定部分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第25条和第29条规定可适用于金融消费者的一般性规定。)
◇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了框架性意见。
◇ 2016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对该规章进行修订,上述内容继续沿用。
虽然大部分观点主张应限于自然人,但中小企业等非自然人是否可以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值得认真研究。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体系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修正)
安全保障权
(第7条)
知情权
(第8条)
选择权
(第9条)
公平交易权
(第10条)
获得赔偿权
(第11条)
成立维权组织权
(第12条)
获得知识权
(第13条)
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第14条)
监督权
(第15条)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4日)
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该意见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入手分析权利体系,
故少了“结社权”和“监督权”
典型案例解读
1
财产安全权
原告宋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战士。2012年,宋鹏在南京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5年8月5日凌晨,这张卡里的资金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一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被取款六次共14094元。根据宋鹏收到的短信记录,取款时间分别为凌晨02:18两次、02:19两次、02:20两次。当日9时54分,宋鹏因银行卡被吞没在工商银行,办理了吞没卡领取手续。9时57分,宋鹏向公安局报案。
审理中,宋鹏所在部队向法院出具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宋鹏在2015年8月5日2时18分至8时一直在单位,从未外出。南京鼓楼法院一审判决: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原告宋鹏损失14094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
知情权
基本案情:
解读:
3
受尊重权
基本案情: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