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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类个人破产),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省所有设区市。
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共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500件,结案356件,107名债务人已得到免责,一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了恢复正常生产生活、重新创业的机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NO.1
类个人破产的主体条件
据统计,截至2021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9586.4万户,占各类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但整体经营活跃度不高。2020年全国个体工商户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比例是2.4:1;2021年1-4月全国新设个体工商户605.9万户,到税务部门新办税种认定、发票领用以及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仅187.5万户。
(二)属地要求
我们认为,对于债务人的属地限制应当满足两个条件:首先,防止债务人挑选法院恶意申请以逃避债务,故有必要确定连接点并作出一定限制,防止适用范围过大。其次,需要满足试点地区的实际需求。以江苏省为例,由于经济较为发达,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在江苏就业,他们的户籍虽然不在江苏,但主要经济生活往来均在江苏辖区,对于此类人员理应给予其走出债务困境的机会。因此,将债务人的属地要求限定为“在试点地区居住且参加试点地区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由于目前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省,故在江苏省域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均符合申请类个人破产的属地要求。
(三)履行能力要求
(四)道德品行要求
具体而言,从形成破产债务的时间节点上来区分,一方面,破产债务非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此亦符合“非正当债务不得通过破产得到豁免”的各国通行做法;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情形,即债务人主观上须有积极履行债务的意思,其无法清偿债务非主观不为,而属客观不能,客观上亦不存在逃避债务、规避履行的行为。
第一,未决债权难以导入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在企业破产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决债权的认定亦是难点之一。《企业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权登记表记载的债权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派生诉讼的权利,即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对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但在类个人破产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存在未决债权,由于没有上位法依据,债权人无法提起派生诉讼,由法院对未决债权进行实体审查,同时对未决债权的异议也会极大阻碍程序进程。
NO.2
破产管理人选任
(一)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选任同一管理人
原因如下:第一,此种情况下,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高度重合,企业破产管理人对企业债务及财产状况了解全面,兼任个人破产管理人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第二,企业欠债往往是引起个人破产的重要原因,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如能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对债务作出统一安排,有利于个人破产程序的一体推进。第三,企业与个人均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由于企业破产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较为成熟的操作流程,企业破产往往程序先行。企业财产与债务人个人财产存在混同可能,企业破产清算后,有的案件个人名下几无产可破,个人破产管理人费用陷入难以支付窘境。选任同一管理人,有利于解决个人破产管理人费用问题。第四,同一破产管理人对于企业将财产转移至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名下的情形更易于甄别,有利于打击逃废债。
NO.3
债务人免责程序中相关问题
(二)债务人免责不得违反相应义务
(三)债务人不可免除的债务问题
我们认为至少以下几类债务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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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理论对民事主体的认识一般是“三元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我国《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该条规定于《民法典》中“自然人”一章。《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据此,个体工商户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在民事程序及实体法律上均认定其属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基于上述原因,并无赋予个体工商户作为债务人提出类个人破产申请的必要,可以以个体工商户业主作为适格主体提出申请。
此外,由于案件管辖权限制,试点法院对于债务人在非试点地区的债务并无权作出免责裁定,如仅针对债务人试点地区债务免责,试点以外地区债务不免责,将导致不同地区债权人权利保护有别,有损公平正义,故须要求债务人在试点法院辖区外没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案件。
(五)债务性质要求
主要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第二,防止虚假债权。由于无法对未决债权予以实体审查,对于其中的虚假债权难以有效甄别,虚假债权涌入后将稀释真实债权,损害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损试点工作实际效果。
(二)探索引入公职破产管理人
(三)探索网格员承担部分管理人职能
一是债权人为国家的债务,包括欠缴税款、罚金等。在类个人破产中,国家作为债权人无法作出同意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同时由于缺乏上位法的依据,法院不得直接裁定免除,故此类债权仍然需要债务人清偿。二是涉及债权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债权,包括履行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费用以及因故意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侵权行为限定于故意侵权范畴。有些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但因履行能力有限,征得债权人同意后适用类个人破产免除了债务,其中也包含人身损害赔偿,但此类案件中债务人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故不受此限制。三是对债权人采取的程序补救措施,即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导致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对该债权清偿数额未达到已申报债权受偿比例的部分不得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