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我是客户 > 政府客户 > 详情

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1-03-08 16:35:00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朱红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2011年3月15日,朱红蔚以无罪逮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决定认为,朱红蔚于2011年3月15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朱红蔚被宣告无罪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红蔚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红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对朱红蔚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自2005年朱红蔚被羁押以来其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女儿患病,以及广东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标准,结合赔偿协商协调情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为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款应当具体考虑的因素,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赔偿义务机关除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当结合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第42号指导性案例。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