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前,存在责任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形时,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而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以防止责任财产转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但是,未经审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这种提前控制相关财产的措施可能会错误地为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甚至造成其经济损失。因此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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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1
申请主体:申请人应当为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2
申请内容: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比如交付财物、支付货款等。若争议不涉及给付内容,则不存在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也就没有必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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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判断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成立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情况紧急要结合案件情况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常见情形有:被申请人名下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正在不动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被申请人正在实施转移财产、搬运设备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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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5
管辖:须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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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保全的流程图
NO.1 提出保全申请
诉前保全申请书、起诉立案所需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委托代理材料;被保全财产的财产线索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材料。
NO.2 法院审核
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法院后,受理法官将对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判断一般需要两天左右时间。
NO.3 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一般分为实物担保、现金或出具保函三种方式,若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应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按照法院要求的保函样式出具保函。
NO.4 现场缴费或线上转账
承办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官将材料审批完成后,出具审理报告,申请人携报告前往立案庭核费,领取流水号,再进行缴费。
NO.5 送回缴费票据,立案完成
以上步骤完成后,将缴费票据(法院留存联)和审理报告送回诉前保全承办法官处,诉前保全立案环节完毕。
NO.6 保全案件移送至执行局进行分案
此环节要积极与立案庭沟通,跟进案件分流状态,避免贻误时机。
NO.7 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
当案件分至执行局承办法官处,承办执行法官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有冻结银行账户、股权,查封房屋、车辆等。在申请时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方便法院执行。
NO.8 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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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需的材料
(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为例)
01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①不能出现“诉讼”字样,请求事项处不能写“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②申请书一页以上的盖骑缝章;
③事实与理由中要写出“若对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我方自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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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明确案由、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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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提供的身份信息材料如下
1.申请人:
①单位应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交:委托书、律师函、执业证复印件;员工代理应交: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②个人应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应交:委托书、律师函、执业证复印件。
个人代理应交:委托书、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推荐函,身份证复印件。
2.被申请人:
①单位应带: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②个人应带:被申请人身份信息;
04
证据材料(编制证据目录及页码)
页码除诉前保全申请书外其余均编页码,页码统一编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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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模板
序号 |
证据材料 |
页码 |
一 |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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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身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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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础证据材料(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法律关系的证据;2.保全标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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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请诉前保全的管辖依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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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紧急情况证据材料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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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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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保全的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