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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版丨疫情影响下承租人能否退租解约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30 11:28:01 浏览次数:

最近又一波疫情来袭,不同的城市因地制宜地采取了不同的抗疫措施力争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快的胜利。但即使如此,很多商家已经被疫情折磨的苦不堪言,高昂的房租、不可忽视的人力成本、固定资产的折旧都是每一户商家不可言说的痛。

 

 

 

实践中,因为项目回报周期长,一次性投入高,很多商家为了确保业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在与房东签约时往往选择长期租约,租金逐年递增,一次性签订五到十年甚至更久的商铺租赁合同。

 

 

在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况下,这无疑是个双赢的选择,商家对未来的经营有了更加稳定的信心,房东的预期收益也得到了保障。但疫情黑天鹅的出现,打破了这一美好局面。对于房东来说,不管有没有疫情,到期该给的房租一分都不能少,但对于商家来说,每一天都在亏损,每履行一天合同就多一笔损失。

 

Q1

那些支撑不住的商户只能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在租期内继续承租吗?

当然不是,一般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双方已经陷入了“合同僵局”,所谓合同僵局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债务人由于自身已经丧失了履行能力而无法继续履约,请求以损害赔偿为代价来终止合同关系,但债权人又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维持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的效力,由此,合同已经成为空中楼阁,继续下去已无实际意义,而陷入一种僵局的状态。”

通俗的解释就是:商户已经无力继续支付合同约定的后续租金了,想用赔付违约金的方式以换取合同的解除,但房东并不愿意。房东的考虑是,万一你走了,后面没人租了,那我未来的租金不就都损失了,所以要求商户必须要按照约定一直租下去。

解惑

 

谈判桌上拿不到的利益,那就去法庭上争取!此时,快速拿起法律武器,勇于打破合同僵局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是的,虽然我们是违约方,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被动接受后续长达数年的不合理租金,早在2006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就创造性的赋予了违约方充分支付赔偿为代价从而实现解除合同的权利,开创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先河。

 

 
随着时间来到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亦提出了明确观点:“在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进入《民法典》时代,对于违约方的解除权有了更为明确的成文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由此可见,无论是公报案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还是《民法典》都体现出了共同的价值导向,即违约方也同样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以陕西省的一起案例做说明:在(2021)陕0702民初838号案例中,原告系培训机构的开办者,在教培机构关停和新冠疫情双重打击下,显然已经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坚持让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虽然会给守约方的房东带来一定的利益,但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相比显著的不对等,既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更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故法院认为双方已经陷入合同僵局,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原告十日内将承租房屋进行腾退,由原告向被告赔偿合同约定的三个月租金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剩余的租金被告应向原告进行返还。

如果说上述案例还不够有说服力,那么(2019)陕0502民初6684号、(2020)陕05民终1392号、(2021)陕民申1509号案无疑更加具有代表性,该案是完整的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一审原告因之前承租的房屋无法继续使用,故与一审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次性约定的租赁时间长达十年,但因为在装修过程被告认为原告的装修行为对房屋造成了破坏,阻挠原告继续施工,双方为此发生了多次争吵,致使原告无法正常装修按期营业,故原告决定另行从别处租赁房屋,并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但被告不同意解除,也不愿意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装修事宜双方发生分歧,沟通不畅,导致已经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遂原告以短信的方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但被告既不愿意解除合同,也不愿意退钱,双方已经事实上形成了合同僵局,原告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且原告已经承租了新的房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显失公平,因此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在与被告谈话过程中明确告知被告可以将房屋另行出租,但被告予以明确拒绝,至今未将房屋出租,有不当扩大损失之嫌。综合其他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以判决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被告退还原告2万元房租及1万元保证金;原告支付修缮房屋的花费1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都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也同样认为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僵局,但一审法院将判决之日确定为合同解除之日,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亦不适当合理,二审予以纠正,应当将一审原告短信告知被告合同解除时认定为合同解除之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双方租赁合同解除;房东退还承租人租金9万元,保证金1万元;承租人承担3万元的租金损失及3700元的房屋维修花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做出后,房东不服又提出了再审申请,陕西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装修房屋未征得房东同意而产生纠纷,并非申请人主张的房屋损坏纠纷。二审法院认定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日期,符合本案实际,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关于二审认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日期错误之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结合双方的各自违约程度、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延误期等因素,并就房屋维修咨询相关专家意见,按照证据规则,依法酌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租金9万元、保证金1万元以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3万元和房屋维修费3700元,相对公平,且不存在漏判的问题。

 

至此一个陷入合同僵局的租赁纠纷落下帷幕,双方为此事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的漫长诉讼流程,法院的裁判结果虽然发生了一些的变化,但价值导向是统一的,即合同僵局出现后,商户有权解除合同,即使是违约方,权利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结

在新冠疫情和经济发展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背景下,此类合同僵局的情况不可避免,但合同僵局并不可怕,及时处理化被动为主动才是当务之急,当合同履行不能,且履行不能系因违约方原因所致,而守约方又拒不行使解除权时,我们要坚定的拿起法律武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换取合同的解除,最大程度的挽回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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