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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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代理权限从何而来
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个人或法人),他们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篇第七章代理之上的,该章节第一百六十一条通过法律明确的赋予了民事主体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律师又被称为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那对于律师而言,诉讼代理权又从何而来呢?这又要具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同为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建立委托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律师的代理权限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进入到诉讼程序,对于承办法院而言,只有收到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才会认可律师在该案中的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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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签署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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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的概念与区别
在平时的工作当中,大家对于“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是有一个模糊区分的,但对于具体的概念和区别是不够清晰的。
“一般授权”是指委托代理人只能行使程序性权利,一般包含:收集、提供证据,参与证据交换,参与庭审调查,进行辩论,陈述最后意见和核对庭审笔录;但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而“特别授权”是指委托代理人除行使程序性权利外,还能够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实体性权利,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相比于一般授权,特别授权中的每一项权限都要单独、明确的记载在授权委托书之上,即实体性权利需一事一授权,委托代理人无授权则无权利。
简单总结,一般授权仅包含程序性权利,特别授权包含程序性权利和部分实体性权利,即特别授权包含一般授权。
此外,在实务中有两种常见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1)全权授权不等于特别授权,当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权限记载为全权授权时视为一般授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意味着离婚案件无法像其他案件一样采取特别授权的方式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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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授权
委托代理人制度法律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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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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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代理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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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授权代理 |
特别授权代理 |
程序性权利 |
程序性权利+部分实体权利 |
收集、提供证据,参与证据交换,参与庭审调查,进行辩论,陈述最后意见和核对庭审笔录 |
所有程序性权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 |
特别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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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权授权 |
关于离婚案件的代理权限 |
全权授权不等于特别授权 |
离婚案件当事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出庭 |
全权授权视为一般授权 |
离婚案件不能进行特别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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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