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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保姆车引发的600万赔偿——土豪消费者8次诉讼的维权故事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3-13 14:32:00 浏览次数: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对我们消费者而言,日常的权益维护贯穿于“吃、穿、住、行”的各个环节,但相比于其他消费行为,汽车消费领域的消费者维权故事更容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退一赔三”的故事更是让广大消费者直呼“痛快”。

笔者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故事就是一位土豪消费者购买进口豪车被骗怒而8次诉讼维权获赔600万的故事,在故事开始前我们先共同复习一下“退一赔三”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有助于大家开开心心买车,有理有据维权。

由于此种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性,因此笔者就其中涉及的关键要点总结如下:

01

 “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及维权要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划重点!
(一)必须是消费者,通俗的说一般必须是个人去购买,而非企业购买;
(二)必须是生活消费需要,而非是生产经营行为;
(三)必须是受到了欺诈。
前两项条件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是天然形成的,重点解读第三项条件“欺诈”,此处的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开始维权之路了,但是维权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如果协商能够解决当然是最好的,协商不成时也要坚定不移的走上诉讼之路,而在诉讼环节对于消费者而言,做好证据保留与搜集工作就成功了一大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条规定以“六个月”为时间节点,对于举证责任的要求有着显著的区别,六个月内需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超过六个月的,加大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总结,个人消费者在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受到欺诈时,既要记得保留搜集好证据,也要记得及时维权。
 
02

 

土豪消费者8次诉讼获赔600万的维权故事

 

 

 
(一)案情梗概
2014年的秋天,来自中国科威特(即“陕西省榆林市”)的白先生在西安某商贸公司购入了一辆价值155万元人民币的美式豪华保姆车,购车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辆系整车原装美国进口(包括每个螺丝钉也是进口)”,白先生购入车辆后频繁遭遇故障,后前往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发现该美式豪华保姆车的车况与所附证书并不一致,存在国内改装问题,并非系美国原装进口车,自此白先生开始了自己漫长而又坚定的维权之路。
(二)白先生有勇有谋的8次诉讼维权
为便于大家自行学习了解,在此先将白先生的八次诉讼以表格形式简要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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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大家理解,笔者将白先生的八次诉讼分为三个阶段梳理如下:
1. 第一次诉讼,当白先生发现自己被骗后,没有直接去起诉汽车经销商,而是另辟蹊径,选择行政诉讼,将为自己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陕KXXXX**福特车(发动机号BDB34724)车辆关键参数(车长、车宽、车重)与登记时所依据的该车《车辆一致性证书》不相符,该车底盘、车身、空调系统有国内改装痕迹,座椅为“三无”产品,座椅控制导线及元件布置不规范,发动机舱导线束有改动现象,其电路系统存在较严重的放电现象,即该车整车不是原装“海关进口”车辆。”一审判决后,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提起上诉,遂引发了白先生的第二次诉讼。
2. 第二次诉讼,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注册登记车辆及相关凭证仅负形式审查义务,故撤销一审,驳回了白先生的诉讼请求。
第一阶段总结:虽然二审中白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其在此次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鉴定获取了重要证据,即认定整车不是原状“海关进口”车辆的鉴定意见,这为后续诉讼做好证据准备。
3. 第三次诉讼,结束了与行政机关的诉讼后,白先生正式将汽车销售方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双方的购车合同解除,要求经销商退一赔三,白先生返还车辆,一审判决后,经销商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引发了白先的第四次诉讼。
4. 第四次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38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至此,白先生开始了第五次诉讼。
5. 第五次诉讼,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再次审理后判决:“一、陕KXXX**福特E350车(发动机号BDB34724,车架号1FBSS3BL3BDB34724)整车不是原装美国“海关进口”车;二、白先生与西安某商贸公司2014年9月14日签订的《商品车销售合同》已于2018年3月25日解除;三、被告西安某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白先生购车款155万元,并赔偿原告货款损失的三倍465万元,合计620万元;四、原告白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陕KXXX**福特E350车(发动机号BDB34724,车架号1FBSS3BL3BDB34724)退还被告西安某商贸公司;五、 驳回原告白先生其余诉讼请求。”被告西安某商贸公司不服该判决,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次诉讼开始。
6. 第六次诉讼,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民终13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阶段总结:经过与经销商四次对簿公堂,白先生终于拿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但作为律师,我们也都清楚,执行阶段是一场新的更重要的战斗,在拿到胜诉判决后,白先生立刻申请了执行,初次执行【(2020)陕0116执2445号案件】白先生领取到了22915.94元,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进入了终结本次执行。在这个过程中,被告西安某商贸公司并没有坐以待毙,准确的说他们早在第五次诉讼出结果后,已经开始采取行动,以规避后期的执行,即2020年8月27日案涉商贸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该公司资本由500万元减少至10万元。股东罗某的出资由490万元变更为9.8万元,股东刘某的出资由10万元变更为0.2万元。该公司在《债务清偿的情况说明》中载明:“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公司股东会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定公司就减少490万元股权的注册资本债务已清算完毕;如果有未清偿债务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公司及公司的全体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举动也引发了白先生的第七次、第八次诉讼。
7. 第七次诉讼,白先生发现西安某商贸公司股东的减资行为后,认为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于是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该公司的两位股东罗某、刘某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但此次诉讼的结果并不顺利,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现已对该案依法立案进行强制执行。因该案执行程序尚未结案,该执行案件对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情况,暂无法查明。本案中,原告对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的625520元债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等,是否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条件为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无法足额清偿(2020)陕01民终130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欠付原告的债务。故原告应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与西安XX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以原告在该案中未受偿债权的具体金额为限,向二被告行使承担股东补充责任的请求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文轩的诉讼请求。白先生的维权之路又一次遭遇了失败,他也开始了第八次诉讼,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案涉文书并未全部公布,笔者只能根据各种线索推测,这次失败的原因,是因为在第一次执行结束后,白先生的执行案件后来又恢复了执行,而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公司无法足额清偿,即只有在原案件终结执行后,才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恢复执行使得西安某商贸公司的财产情况进入到了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故导致了第七次诉讼的失败。
好在2021年12月8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21)陕0116执6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为第八次诉讼的胜利凑齐了最后一块拼图。
8.第八次诉讼,2022年5月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1民终24263号判决:“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17711号民事判决;二、案涉股东罗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490万元范围内对西安某商贸公司欠付白先生的62552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0元,共计97000元,由罗某、刘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三阶段总结,这个阶段的两次诉讼笔者想用有惊有险来形容,虽然最终结果是好的,但是如果在二审期间未能拿到长安区人民法院的终本裁定,那之前的七次诉讼可能都成了无用功。
 
03

 白先生维权故事的启示

 
从2016年到2021年,白先生的维权之路并不轻松,但白先生的诉讼维权之路带给我们的启示其实很多,除了白先生坚定的维权意识和良好的法律意识之外,笔者想重点与大家分享一下白先生维权过程中诉讼思路带给我的启示。
整个八次诉讼中,笔者觉得最精妙的是白先生最开始选择的行政诉讼,即将为其车辆进行登记注册的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被告进行起诉,对于这个诉讼路径的选择,笔者一开始并不理解,但在看了几遍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后逐渐有了新的想法,笔者认为这个诉讼路径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一)避免打草惊蛇,白先生的购车地位于西安市,而车辆的注册登记地和日常使用地则位于榆林市,如果直接选择起诉经销商,既需脱离熟悉的主战场,异地作战,长途奔波,也会导致直接向汽车销售公司开战,打草惊蛇,让对方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二)节省了大量诉讼费,如果直接以退一赔三的金额起诉,案件的诉讼费非常高昂,万一输了,巨额诉讼费也全部打了水漂,而行政诉讼的诉讼费对于土豪白先生来说完全可以忽略不计。(三)完成核心证据的搜集与固定,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白先生申请了司法鉴定,将车辆非原装进口的证据通过司法鉴定意见固定,为后续与经销商的诉讼做好了铺垫。”虽然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最终被全部驳回,但是车辆不是原装进口的事实没有改变,这也是白先生要求“退一赔三”的核心证据,值得我们在同类案件中借鉴学习。”
当然,像白先生这样漫长而又曲折的维权之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绝对是个例中的个例,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不需要过于担心,大家日常的消费行为都处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监管视野之内,对于日常消费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咨询大都可以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者登录“12315”全国互联网平台反应得到解决。
即使是像白先生一样遇到了非常复杂的消费争议,也无需惧怕,我们要学习白先生坚定、大胆、有勇有谋的依法维权,当然,一个非常客观的事实是白先生在八次诉讼维权的过程中均委托了律师参与,这是专业人做专业事的经典案例,也是我们律师工作的使命和意义所在。反观文中的西安某商贸公司从开始的不诚信销售行为,到后来妄图对抗法律,规避执行,可谓是机关算尽,手段层出,但事实证明这些都属于无用的挣扎,反误了卿卿性命,最终不但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陷入事实上的“死亡”,两位股东也因自身的不诚信行为背上了数百万元的巨额债务,这是消费者的胜利,也是法制与正义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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