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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判决: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全文)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3-16 15:19:11 浏览次数:

【裁判要旨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

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

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

条,故本案施工方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可排除该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基本信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理程序:再审

 

当事人信息

法定代表人:曹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袁海忠,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宁波市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一审第三人:大邑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一审第三人:孙建生,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一审第三人:孙乐添,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紫杰投资公司辩称:(一)建机工程公司未在法定六个月期限内向大邑银都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2013年7月11日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并非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三)2013年7月11日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不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前审经过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l3套房屋是大邑银都公司开发的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458号“邑都上城”楼盘的商品房。建机工程公司是“邑都上城”楼盘二期、三期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人。因大邑银都公司拖欠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6830778元,双方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大邑银都公司以包括案涉13套房屋在内的15套房屋共2819.53平方米作价7330778元抵偿欠付工程款,房款超出的500000元由建机工程公司支付给大邑银都公司,建机工程公司可以将抵偿的房屋出售,大邑银都公司配合购房人办理权属证书;双方在《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书》附表明确了15套房屋的房号、面积和价格等事项。协议签订后,大邑银都公司将抵债15套房屋的钥匙交给建机工程公司。除抵偿协议中约定的价值526344元的l7栋3单元6层l2号房屋外,2016年4月28日,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签订了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机工程公司购买《协议书》附表中约定的其他l4套房屋,房屋价款与《协议书》附表约定一致。17栋3单元6层12号房屋由大邑银都公司自行出卖,所得价款由大邑银都公司收取充抵协议书约定的500000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其中37栋3单元6层l2号和40栋1单元6层l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在登记机关进行了合同备案。2016年4月29日,大邑银都公司开具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紫杰投资公司在与宁波银都公司、大邑银都公司、孙建生、徐兰珍、孙乐添、马开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160号裁定,对包括案涉13套房屋在内的房产、股权等财产在3076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目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2018年7月23日,建机工程公司对160号裁定中的案涉l3套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建机工程公司的异议成立,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804号裁定,裁定中止对案涉13套房屋的执行。紫杰投资公司不服裁定,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一、建机工程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大邑银都公司就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紫杰投资公司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的出具时间是2011年3月28日,证明建机工程公司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行使期限。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对第四组证据大邑法院《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与关联性有异议。

       2009年4月25日,大邑银都公司、建机工程公司以及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分别对邑都上城二期工程2-1#楼、2-2#楼、2-3#楼、2-4#楼、2-5#楼、2-6#楼、2-7#楼、2-8#楼、2-9#楼作出9份《竣工验收报告》,质量验收均为合格

       2009年9月2日,大邑银都公司与建机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邑银都公司将其位于大邑县大邑大道458#的“邑都上城”住宅小区三期A-2工程承包给建机工程公司,工程内容为“施工图内的土建、安装、装饰”。还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款等进行了约定。

       2011年3月28日,大邑银都公司与建机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载明:“工程名称:邑都上城二期A2、B2区工程。工程规模:56301.47㎡。工程造价:61692938.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承包人既可以通过法院拍卖程序就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建机工程公司承建了大邑银都公司开发的“邑都上城”项目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大邑银都公司欠付建机工程公司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6830778元。双方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案涉位于“邑都上城”项目的13套房屋在内的共15套房屋作价7330778元抵偿大邑银都公司欠付建机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后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建机工程公司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与大邑银都公司以案涉房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

       三、建机工程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5807.24元,由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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