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务领域 > 土地开发与房地产法律服务 > 详情

【权威发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汇编(拆迁类)——(一)拆除违法建筑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和文明执法规范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4-13 10:59:13 浏览次数: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发挥好“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示范作用,助推依法行政能力和基层治理水平提升,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坚持“3421”工作方针,以实现办案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导向,定期向社会发布本院审结的安康市辖行政区域的行政诉讼、环境资源诉讼典型案件,归纳梳理案件所反映出的行政行为不规范以及违法等问题,并提出工作改进建议,以典型案件的“小切口”推动解决行政管理执法和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突出性、常见性、普遍性问题,有效实现法律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全面提高“审判附加值”,为法治安康建设和安康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征地拆迁

违建拆迁

生活中很是常见

当事人不配合怎么办?

断水断电来逼迁

行政机关此种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带您深入了解。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面推进,征收拆迁违建拆迁已成为基层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涉及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在我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占较大比重,本期专题编发拆迁类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以期提高相关领导干部和行政人员依法拆迁意识,规范拆迁行为,有效平衡政府决策执行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确保城市建设顺利推进。大家跟随我的脚步,一起来看吧~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某是A区B办C村村民。2008年5月22日,原告曾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流转0.8亩承包地。协议签订后,原告曾某某未办理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即在该0.8亩承包地上修建厂房,用于安康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2019年6月15日,被告A区新城办的下属部门“两违”管控队向原告曾某某下达《停止供电通知》,对原告曾某某的上述厂房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并载明“停止供电后坚决不允许私自接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户自行承担”。2020年4月23日,“两违”管控队向某供电所发出便函,函告供电所对原告曾某某户停止供电,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停止供电起始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

2020年6月1日,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A区B办作出的上述《停止供电通知》。2020年6月28日,被告AB自认为不具有相关法定职权,由“两违”管控队向原告曾某某作出《撤销停止供电通知》,但随后并未恢复原告曾某某户的供电。

 

裁判结果

 

图片

法院认为,即使原告曾某某建设的厂房确属违法建筑,有权机关亦应当依法先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再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原告AB没有法定职权缺乏事实证据不具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原告曾某某发出《停止供电通知》,虽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自行撤销该通知,但断电的事实状态仍未消除,故被告AB作出的《停止供电通知》仍应依法确认无效。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AB作出的《停止供电通知》无效,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恢复供电。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启示意义

 

本案行政机关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程序违法。法定程序是防止行政权不当乃至违法行使,维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法定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纠正、处罚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对于违法建筑应当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对违法性质予以确认,并进行催告、公告等程序,在当事人既不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有关行政人员秉承“执法功利驱动”“纯粹结果导向”的惯性思维,仅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性,而缺少对自身行为合法性的预期判断,只看重管理执法结果的实现,不注意执法程序、管理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到本案,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程序要求实施相应管理和执法行为,导致自身缺乏法律根据,损害了执法权威

二是违反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国家机关是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者和积极践行者,对社会价值导向具有引领示范作用。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为民服务、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尽可能保持善意、平和、适度,尤其是不能采取粗暴、阴险、卑劣的手段,否则不仅破坏自身管理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基础,损害行政管理权威,也会挫伤公民遵从法律和崇尚真善美的积极性。因此,行政机关应当自我约束,秉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避免激化问题,造成矛盾升级。行政强制具有强制性,但也应符合比例原则,在实现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体权利方面尽量实现最大公约数,尤其是公权力的行使不能以过度侵害公民权利来实现行政目的。水、电、燃气是生产生活的基本资源,直接采取断电、断水行为,必将直接影响基本生存发展。

本案中,法院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因素,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断电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责令限期恢复供电,及时制止了违法行政行为,给各区县及相关部门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划定了红线,具有重要规范指引意义。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