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方某某是某某县城关镇居民,在某某路合法拥有一处砖混结构私房,证载使用面积54平方米。2013年3月22日,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河街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原告的私房位于被征收范围内。河改办与方某某户多次协商未果。
2019年6月28日,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向方某某送达《重大危险源排查通知书》,启动重大危险源排查。2019年9月26日,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向方某某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房屋安置91.66平方米和货币安置98866元两套方案供方某某户选择,责令方某某户限期腾空房屋并搬离。2019年10月10日,经某某县住建局委托,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危险性排查鉴定报告》,评定方某某的被征收房屋为D级危房,建议进行拆除处理,但该鉴定报告未向方某某户送达。
2019年10月28日,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向方某某户作出《应急排险解危告知书》,组织某某县住建局、公安局对方某某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方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某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房屋征收程序中并不排斥有权机关依法对危房进行处置,但无论是依照房屋征收程序还是依照应急排险解危程序实施拆除,均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某某县住建局既不是涉案房屋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因其启动危房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鉴定报告自然不合法,且该鉴定报告也未向原告送达,侵犯了原告方某某的知情权、申辩权,故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涉案房屋属危房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此外,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未严格依照该法的规定发布决定、报告等程序,亦属于程序违法。经二审终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方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启示意义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遇到“钉子户”漫天要价不配合拆迁,阻碍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时,实施部门应依法果断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积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因协商未果而长期搁置,致使问题久拖不决。
该案中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户反复协商长达六年之久,住建部门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公民享有的私房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此为据径直对被征收户的房屋实施强拆,该行为显然是借拆除危房之名行强拆之实,严重损害公民的重大财产权利,属于滥用职权。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固然享有应急排险解危的法定职权,在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有权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和手段以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符合实施条件。该案的判决既依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财产,也为各区县政府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时指明了正确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