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承宽说法 > 详情

不动产购置指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与共同管理权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4-18 09:37:44 浏览次数:

随着现代住宅制度的改变,一幢建筑物不可避免地分割成为多人所有。购房人购买的都是多层建筑物中的某一部分,如此一来就产生了一幢不可分割的建筑物的不同部分为多人所有,不同的民事主体就其购买的房屋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及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期不动产购置指南将带您了解不动产购置中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的权利问题。

 

一、业主的共有权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根据《民法典》273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这里共有部分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是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权利人为全体业主。
因共有部分的存在才能够将一个小区内的业主联系起来,成为利益的共同体,也只有共有部分才能使每一个业主的专有部分发挥出其具备的实用功能。

权利

义务

使用权

维护现状

收益共享权

不得侵占

处分权

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使用

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

(购房者专有部分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

费用负担

 

注意!

 

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承担义务。例如,业主不使用电梯,但仍需要缴纳电梯维修费用。业主将建筑物共有部分占为己用并且影响到其他业主生活的,其他业主可要求将共有部分恢复原状。

 

共有部分体包含哪些区域?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共有部分的范围进行概括性的总结,共有部分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第二,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
对于共有部分的范围虽难以通过列举予以穷尽,但也基本包含以下区域:
(1)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
(2)车库车位(不含设置专有权的车库车位)
(3)道路(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4)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除外)
(5)其他公共场所(例如:大堂、走廊)
(6)共用设施(例如:小区路灯、绿化设施)
(7)物业服务用房(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服务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8)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在实践中,业主的共有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紧密联系

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业主对建筑物所有权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同共有部分共有权和成员权一同转让,同样,共有部分也不能单独转让。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状态下,共有部分取决于专有部分,共有部分不能单独存在。

2.注意赠送面积权属问题

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房屋共有部分(例如一层花园、顶楼天台等)常会被开发商或业主任意处置,会造成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模糊不清,侵犯到其他业主的共有权,从而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物权编,楼房的全体业主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未经楼房全体业主的同意,任何擅自处理和改变楼房共有部分使用权的行为,均构成对业主权益的妨害。

3.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

物业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4.车库、车位权属问题

小区车位分为三种类型:产权车位、非产权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是指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产权车位的归属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属于业主的专有面积,具体专有面积,依据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

非产权车位:是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专有部分面积。关于共有的车位取得的收益分配?除管理费外,归属全体业主,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人防车位:本质属于国防战备设施,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买卖、破坏、侵占人防车位,凡涉及人防车位买卖合同一律无效,但为了鼓励社会资金对人防工程建设的投入,本着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在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投资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人防车位使用权。

二、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同管理权主要突出业主自治权利,通过成立团体组织来确保权利人的自我管理、自我负责,从而实现管理业主之间的共同利益,维持业主利益共同体。

 

1

何为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于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共同管理权是一种管理关系,不同于专有权及共有权。

业主可以通过成立团体自治性组织,组织召开会议,订立规约,设置管理委员会管理日常事务,从而行使共同管理权解决因专有部分、共有部分而产生的纠纷。

2

团体自治性组织有哪些具体职责?

1.设立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以下

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两种形式,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会议参与表决,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设立业主委员会

若建筑区划内业主人数众多,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是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职责。

具体职责如下:

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包括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居委会的关系?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物业公司为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包含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的改造、维护、修缮、秩序维护、物业维修、公共区域卫生。

居民委员会则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结语

 

 

● 祝大家买到好房子,生活更美好。

不动产购置指南是由承宽律师事务所土地开发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推出并持续更新,旨在解决购房人在新建商品房交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维护购房人自身合法权益。您在置业过程中遇到的任何法律问题,我们都将为您提供全方位的专业解决方案,守护您的美好!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