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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习丨对“四倍LPR”常见的两个理解误区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6-20 14:47:07 浏览次数:

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最优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将民间借贷的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后,LPR走进了大众视野。但笔者观察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四倍LPR的适用上存在一定误区。笔者拟从相关法律法规出发,谈谈对“四倍LPR”的理解。

 

 

 

 

 

误区一:合同违约金和四倍LPR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最常见的误区是将合同违约金与四倍LPR关联起来,将四倍LPR作为判定合同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但上述理解不仅扩张了四倍LPR的适用范围,还混淆了合同违约金高低的衡量标准。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上,合同条款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不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干涉。但违约金条款是契约自由的一个例外,为了规范违约金的调整,统一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出台批复、司法解释。

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实施后,上述司法解释虽被废止,但2021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第11条第3款明确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时仍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从上述法条可知,合同违约金和四倍LPR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法律上最为明确、最为重要的标准就是当事人的损失情况。

如果当事人认为违约金与损失情况不符,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增加和减少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其申请,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司法实践中,确有法院在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时直接按四倍LPR的标准判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种判决虽然从结果上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减,但这样的处理明显过于简单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在对第五百八十五条的释义中也指出:简单地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确定违约造成的损失,尽管减轻了查清损失的困难,但也往往不适当地扩大了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误区二:四倍LPR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方逾期付款是最常见的违约行为之一,在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约定时,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仅在上文所述的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减少违约金。但在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时,如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明显有违民法基本的公平、权利义务相对应和诚实信用原则。

于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但上述司法解释都有其特定的适用领域,其他类型合同下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参照适用上述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

如何破解?笔者认为可以从《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出发。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因为买卖交易之于市场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就能被其他有偿合同准用。但需要明确的是,有偿合同的类型纷繁复杂,参照适用时应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

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此时只需解决一个问题,《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包括《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吗?经过查证,答案是包括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释义中明确指出:凡调整买卖合同的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均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时,直接以四倍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如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可以考虑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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