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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 合规的起源与发展——美国企业合规制度初探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7-28 09:59:58 浏览次数:


【前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与欧美以反腐败及反商业贿赂起家的合规体系相比,我国的合规体系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直至近几年才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与探讨。本文以介绍欧美国家合规起源与发展为线索,将其一整套合规模式进行简要评析,以期为我国方兴未艾的企业合规工作寻找路径。
 
     合规制度发轫于美国,历经百余年时代变迁,商业环境的优化带动行业各方面的发展,企业合规制度也随着时代更新不断规范、形成体系。企业合规,本质上是对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企业以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建立合规政策与流程,从而保证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外部规范要求。那么,企业为何需要建立合规制度,它的发展情况又如何,有哪些具体的文件,对国内企业有什么启示?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美国的企业合规制度及其影响进行了简要的梳理。

 
一、 企业合规的早期发源
(一)企业合规制度的诞生

      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自身章程、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中可能因存在违法违规乃至犯罪行为,而遭受行政监管部门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企业合规发轫于美国,早在1906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为加强对生物医疗行业自身内部的监管,初次将内部合规作为企业运营的一部分进行要求。在企业合规发展初期主要集中在反不当行为,如反腐败、反洗钱、反欺诈、反串通、反胁迫、反垄断、内幕交易、信息保护等领域的专项合规管理。20世纪30年代,由于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出现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大萧条,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让美国认识到加强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对于系统稳定的重要性,企业合规制度应运而生。
 
 (二)系统性合规法案的出台

   企业合规的发展与各个国家的经济紧密相关,美国企业合规的发展规模、发展形式、发展速度都远超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1977年12月6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出台,作为全球第一部系统性合规法案,当时美国社会对于合规的主要关注点集中在消除腐败和提高政府效率方面,主要内容就是禁止企业为获得业务而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的行为,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体系、正确记录、准确做账。后续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的三次修改, 从规范行贿人的海外贿赂行为制定的单行法案,发展为以行贿人为源头来遏制海外的腐败行为的发生,该法案在世界合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被视为企业合规发展的分水岭,自此之后,关于企业合规的相关政策和法案正式迈入专项化、标准化、系统化的发展阶段。
    
 (三)合规制度在各个领域延伸发展
 
      20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行业违规、国防开支浪费、合同欺诈、环境污染严重等不同行业领域内问题频发,各行业组织纷纷开始着手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以防范相应的风险。1986年,美国将企业环保作为合规工作要点,发布了《环境审计政策声明》,鼓励公司对设备使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系统、定期和客观的检查,以确保公司合规体系的有效性,及时发现潜在的环保违规问题。
针对国防开支浪费和合同欺诈的违规现象,美国军火企业为解决这一问题联合起草了《国防工业的商业伦理与企业活动精神》,将自觉履行合规管理制度作为企业自律的要求。
而在当时,金融行业更是违规行为高发的行业之一,在这一时期发生了大量内幕交易,1988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取缔法案》、1991年制定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案》,旨在加强证券金融领域和被保险主体的合规管理。
     从企业自我监管到行业自律,违规现象的爆炸迸发,也同时加速了合规体系的健全,合规领域方向从反垄断、反腐败拓宽到银行金融业、国防供应、环境保护等领域,更多的是企业内部的合规发展。行业合规建设队伍不断扩大,这一时期的合规发展各自集中在专项的行业领域,自此以后,企业合规领域逐步走向合规管理体系。
 
二、 合规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法案

 
    可以说,合规的发展与一系列重要制度的出台密不可分,只有形成完善、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成文规定,才能使合规真正落到实处。在此,我们对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筛选出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几部重要法案,从下列法案中,能够看出美国的企业合规制度从无到有,无面到点,从粗到细的立法历程:
 
(1)《联邦组织量刑指南》
 
     1987年颁布的《联邦组织量刑指南》,开启了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进程。该指南更为体系化且具有更强的实践操作性,它的实践操作性体现在于其预防模式,确定了有效合规体系的最低标准,突出了预防型免责的优势,合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可以根据自身所处行业的特点自主的选择合规方向,量身定制合规内容,但在强制施行方面,未能达到消除量刑偏差、实现量刑均衡的目标,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该指南降低了法庭的对抗性、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增加了司法成本。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在1987年制定的政策基础上,为企业构建并实施合规计划给予了更有力度的激励机制,尤其是在量刑阶段,企业合规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减免刑罚,还可以作为对企业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该法案的出台,促使大量企业积极着手去构建实施企业合规计划,有效的推动了合规体系的发展。
 
 (2)《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2002年6月安然、世通等企业丑闻的爆出,促使美国联邦立法机构和监管部门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会计监管委员会,强化了对上市公司的诚信要求,加强了审计行业监管和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尤其是高层的诚信责任,并要求各个公司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明确违反相应规定的处罚措施等内容。该法案适用于所有在美国上市和准备赴美上市的公司,将企业合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3)《联邦起诉商业组织原则》
 
     1999年美国司法部起草了《联邦起诉商业组织原则》(“霍尔德备忘录”)规定联邦政府起诉企业时应考虑合规因素。与《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类似,都将焦点聚焦于企业合规方面,2008年的最新修改,明确指出联邦检察官在对企业提起公诉前,应当充分考虑“相应企业是否拥有合规计划”,使得企业合规成为影响监察官决定是否对企业提起诉讼或暂缓提起诉讼的法定裁量因素。
 
(4)《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从 20世纪80年代开始着手制定的,到1988年发布的巴塞尔协议I,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重点关注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巴塞尔协议II。此次修订是对原始协议的更新,它侧重于三个重点领域,统称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对机构资本充足率和内部评估过程的监督审查,以及有效利用信息披露作为加强市场纪律和鼓励包括监督审查在内的健全银行实践的杠杆。
2005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修订期间,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文件,为会员国银行企业组建合规部门和建立合规体系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和制度框架。如:合规部门的职责应予以明确规定,合规部门的工作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和独立的复查。对合规管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做了规定,要求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分离,以确保合规部门的各项工作受到独立的复查。
     2010年11月,因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直接催生巴塞尔协议III出炉,主要根据资本和流动性改革方案的总体设计达成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产生深远影响。
 
三、从自我管束到对外施策:美国“长臂管辖”特权的辐射影响

 
(一)美国司法霸权延伸至世界
 
     或许是因为受到自身国力的局限性,大部分国家的企业合规政策的效力只能在本国领域内实施落实,而真正能在全球范围内推行、贯彻司法霸权的只有美国。
    美国出口管制法的管辖范围,已经范围扩大到只要含有美国技术、产品的任何一部分,就可能会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法的约束。2016年美国商务部宣布的实体清单,实体清单实质上是一份“黑名单”,一旦进入该清单,就意味着被剥夺了与相关企业在美国的贸易机会。根据统计数据显示,             2019年8月有191家中国实体被列入实体清单,截至2022年3月被列入的中国企业达到了467家。英国《反贿赂法》被称为“世界上最严厉的反腐败法”,却也不及美国长臂管辖的影响力。美国能够灵活地运用经济制裁、出口管制、国家安全审查等手段钳制跨国企业经营与发展,甚至日益加强针对中国企业的执法力度,每一次的步步紧逼也在提醒着我们技术创新、自主可控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同时也表明中国企业需要在海外经营的过程中做的更多。
     正如中兴通讯最新公告所言,“本公司致力于打造全球一流合规的企业,坚持将合规视为战略发展的基石和经营的底线,遵守业务所在国适用的法律法规,全面开展合规体系建设”。

 
(二)美国合规制度与我国企业海外经营碰撞的重要标志性事件--“中兴事件”

     继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出台之后,1979年颁布的《出口管制法》(2001年8月已废止),相继发布的法案,使美国逐步实现“长臂管辖”。基于此,合规风险成为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不可忽视的主要风险之一,我们认为,“中兴通讯出口管制案件”是中国企业合规发展史上标志性的事件。
     2017年、2018年中兴通讯与美国商务部两次达成行政和解协议,根据协议中兴通讯除了要支付22.92亿的巨额罚款外,还有10年的合规考验期,并且由美方派驻合规协调员,协调、监督、评估和报告中兴及其全球子公司和关联公司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的情况。该事件不仅充分展现了美国长臂管辖的霸权,也凸显了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兴通讯在合规治理层面存在的巨大问题。
     直至2022年3月22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法院判决:裁定不予撤销中兴通讯的缓刑期且不附加任何处罚,同时确认监察官任期也于同日结束。至此,始于2012年的中兴通讯非法出口事件终于告一段落,中兴通讯之后通过合规承诺、合规培训、合规资源投入、合规风险治理、出口管制合规计划建立、合规政策制定等一系列努力重建合规治理体系,在上市公司合规治理领域内取得长足进步和重大成效。

(三)海外经营的合规重要性日益增强

     美国日益过度滥用“长臂管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中国企业的经营权益和竞争力,并且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从另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美国对于合规的穷追猛打使得我国企业对合规制度有了深刻的认知。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对于合规的认知和实践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滞后性,面对国际贸易规则理解程度与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而美国的长臂管辖让企业受到经营限制和处罚的重创后,企业们才意识到必须重视合规建设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避免相关的损失。
    一流的企业建设必然离不开良好的合规管理体系,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在此友情提示,面对当下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政治经济贸易多方面的不确定性,企业更应注重自身制度建设、财务管理与合规工作,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才能以从容的心态应对诡谲多变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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