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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习 | 诉请解除合同必要性之探讨

发布者:网络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10-25 10:10:46 浏览次数:

       解除合同是合同纠纷类案件中的常见诉请之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但笔者认为,多数情况下在诉讼请求中列明「解除合同」不仅没有实际意义,反而会徒增诉讼成本,为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费用负担,理由如下:

一、诉请解除合同与自行通知解除合同均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二者的法律效果并无不同。
          合同解除需要当事人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对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和合同的法定解除,但上述解除权的实现均需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合同解除本质上是一个「确认之诉」,即使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法院只能「确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解除。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必须要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无论是在起诉状中诉请解除合同,还是在私下以通知(包括但不限于EMS、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一切足以使相对方知悉的方式)的形式解除合同,二者并无差别,均可起到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解除是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因此需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来计算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财产性案件案件受理费费的计算标准,即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如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又提出相关财产性诉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需要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裁定书中指出:“无论是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根据上述裁判规则,如果原告将「解除合同」列入诉讼请求的同时再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那么当事人需要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就会直线上升,即以合同标的+违约金的数额合并计算一个总标的,然后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计算案件受理费,这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负担。
         根据前文所述,诉请解除合同与自行通知解除合同均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二者的法律效果并无不同,因此原告只需将「解除合同」的诉请删除即可节约一大笔案件受理费用。
综上,笔者肤浅的认为,在法律效果相同的情况下,在诉前通过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形式相较于在起诉状中确认解除合同明显更具经济性。
律师视角:
          2010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回复8项网民意见建议时指出: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指出,在当事人仅诉请解除合同时,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后果。
 
         如果结合看上述文件,那我们是不是可以做如下设计?
         对于合同是否解除存疑时,可以仅起诉确认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最高院的答复,仅起诉确认解除合同的,按件收费,案件受理费仅为50-100元。如果经审理认定合同解除,根据《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最高院民一庭的回答,人民法院不应机械理解“不告不理”原则,对于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即使当事人不提出相应诉请,人民法院也应做出相应处理。
         如果前诉的仅确认解除合同得到了支持,那么对于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如果前诉的仅确认解除合同没有得到支持,那么后诉也就失去了相应的基础。经此设计下,当事人可有效避免在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同时列计诉讼请求时合并计算诉讼费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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